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男方是否有权拒绝抚养人工授精所生子女?

时间:2019-11-09 21: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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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1日,刘某(女)与王某(男)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5年国庆期间,王某陪同刘某到省里某专科医院实施人工授精手术,不久刘某成功怀孕并于2016年9月18生育一子。2018年春节过后,二人因感情破裂提及离婚。双方因儿子归属及抚养费承担争执不下。王某称其并未在人工授精同意书上签字,儿子与其无血缘关系,拒绝承担抚养费。刘某则称,虽然双方没有共同签署同意书,但是刘某实施人工授精手术时,王某一直陪同在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意见;儿子出生后,王某一直视同己出。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求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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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此处的“一致同意”不仅限于双方共同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也包括男方对女方实施人工授精手术未提出发对或者异议的默示认可。因此王某否认当初同意刘某人工授精,并借此拒绝承担抚养义务,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2、《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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