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19-11-09 21:42:28
根据法律规定,在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收入、生活水平或抚养能力有了很大的变化时,都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案例简介
陈某与王某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儿子小王子出生,而双方因性格差异导致矛盾加深。2009年,男方带走孩子并表示如果不按照他的要求签署离婚协议,就不让女方看到孩子,女方恐孩子受惊,签署了内容为“双方育有一子小王子由男方王某抚养,女方陈某不承担抚养费。小王子年满三周岁之前可随母方生活,年满三周岁后,应随父生活”的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孩子一直与母亲及外公外婆一起生活,王某每周来探视孩子但从不承担孩子任何费用,陈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于孩子17个月时,向法院提交抚养权变更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法院把对孩子成长是否有利做为考量抚养权的重要因素,本案中王某仅是名义上的抚养权人,实际陈某承担了与孩子生活的所有抚养义务,并且孩子不满两周岁,最后法院判决抚养权变更为陈某,同时确定每月王某为孩子支付1000元的理财保险外,再支付每月300元做为孩子的抚养费。
变更监护人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有3种情况:
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关于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等明显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监护权。
《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一方擅自变更或取消孩子监护权的,是无效行为,法院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
3.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审理,生父母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第一步:收集证据
(1) 证据包括:对方未尽抚养义务的证人证言;生活开支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孩子的意见等等;
(2) 整理证据时,考虑影响法院判决的因素: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第二步:原告起诉
1.法院管辖: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2.离婚起诉书:原告需要将孩子抚养权变更的诉求在起诉状中写明。
第三步:等待法院立案
在起诉后,法院会经过审查,7日内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将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法院退回原告的起诉状和其他相关材料、证据,并告之理由。
第四步:法院调解
法院在审理就离婚案件中,通常会先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调解。如果通过法院调解,双方就孩子抚养权的变更能达成一致的,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生效。如果双方经过调解没有达成一致的,法院会进行开庭审理。
第五步:调解不成,开庭审理
需要开庭审理的孩子抚养费变更案件,法院会送达传票给原被告,通知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六步: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原告抚养权变更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第七步:给孩子落户
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处,进行办理户口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5条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16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17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希望每个孩子都能在父母身边,健康成长!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