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在没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19-11-09 21: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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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与白桦在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两口子的小日子倒也过得恩爱。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白华却迟迟没有怀上孩子。一开始,刘星还能理解妻子,劝妻子积极治疗。可是后来,随着家里面给刘星的压力越来越大,两人之间开始出现争吵。


随着争吵次数的增加,两人的婚姻关系也开始出现裂痕。终于,2012年的12月份,白桦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就在白桦忙着聘请律师起诉离婚之时,刘星却在偷偷瞒着白桦,干了一件令白桦始料未及的事。


原来,刘星在同年的12月份,以175万元的价格把两人共有的一套房产卖给了别人,并且还办理产权登记。就在房子被卖后不久的2013年4月,受理法院判决不准许两人离婚,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仍然维系着。


婚没有离成,房子还让丈夫给卖了,白桦觉得无比委屈,一时竟不知如何是好。冷静下来的白桦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2013年4月,白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星支付他私自变卖房产所得50%的房款,即87.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白桦认为,刘星瞒着自己私自将房产变卖,刘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作为房屋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现在自己身患妇科疾病,需要治疗,现处于各种检查之中,凭自己的收入不足以支付高额的诊疗费用,自己应该分得50%的卖房款。


刘星则认为,自己跟白桦仍然是夫妻,既然是夫妻,所得的财产就应该是属于双方的,既然没有离婚,就不应该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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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刘星在与白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行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白桦要求分割该售房款,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刘星不服该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系白桦、刘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白桦、刘星对于该房屋有平等的处理权。刘星在与白桦夫妻存续期间,对该房屋进行了处分,但该处分行为未征得白桦同意。其行为属于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白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现白桦起诉要求分割诉争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有据,本院对于白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刘星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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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本案二审法院所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通过书面约定决定夫妻财产的所有制形式,但是可以说,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仍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石。


如果允许夫妻随意分割共同财产,不仅不利于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利益,也容易影响夫妻关系的稳定。但是如果绝对禁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也不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均衡之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由此可知,在离婚之前,夫妻一般不能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只有两类情形例外


夫妻一方实施了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这就排除了一般的、不足以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具体如何算是“严重”,应当由裁判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综合判断。另外,分割财产的主张还必须满足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分割主张才可能会得到法院支持。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重大疾病”一般是指花费大、治疗周期长或者难以治愈的疾病,比如癌症、尿毒症、肝炎等。同时,也必须满足分割共同财产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一条件,分割主张才会获得法院支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此条虽然使用的是“扶养义务”字眼,但是扶养义务、抚养义务、赡养义务在法律价值上是对等的,因此,如果一方有法定赡养义务或者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的,有需要的一方也可以起诉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假设自己是义务人,赡养义务范围一般包括父母,无子女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养父母等;


抚养义务范围一般包括:子女,无父母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养子女等;


扶养义务的范围一般包括:夫妻,无父母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以及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妹等。


虽然法律为夫妻提供了“不离婚但分割共同财产”的途径,但是笔者还是建议夫妻再决定起诉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慎重,再慎重。


法律可以用来解决问题,却解决不了感情危机。夫妻之间遇到问题,最好是协商解决,提起诉讼的代价往往就是婚姻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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