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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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9 21:18:02
案例简介
刘某与王某因性格不合于2017年8月离婚,五岁的儿子判给父亲刘某抚养,每周六母亲王某接走周日送回。近日刘某听到消息,孩子的母亲王某染上了吸食毒品的恶习,每周日把孩子送回来时也发现王某情绪有些不对,性格变的十分暴躁,孩子也不像原来愿意和王某亲近。刘某担心长此以往对孩子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受到影响,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中止母亲王某的探视行为?
法律分析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探望权人符合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暂停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的;二、探望权人有虐待或暴力倾向的;三、探望权人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并可能危及子女生命安全的;四、教唆子女违法犯罪的;五、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的;六、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的;七、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被探望人的;八、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的;九、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最后工作人员建议:双方协商是否可以改为周六探视一天,为了孩子的安全不让王某单独接触孩子,由刘某或者家人全程陪同。如果协商不成,王某吸毒的恶习得不到控制或者加重,找出证据可以去法院依法申请中止探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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