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有什么注意事项

时间:2025-04-24 12:01:15

  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格式条款已成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重要形式。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类条款广泛应用于电信、金融、保险、运输、房地产等行业。

  网友咨询: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有什么注意事项?

  律师解答:

  (一)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视同格式条款。

  (二)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三)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四)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律师补充:

  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一)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订立合同;

  (三)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

  (四)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

  (五)其他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

下一篇: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