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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行使不安抗辩权

时间:2025-04-20 12:01:14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网友咨询:

  如何理解和行使不安抗辩权?

  律师解答:

  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须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存在法定的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另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须尽到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的义务。如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仅凭猜测就中止履行合同,同样可构成违约行为,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为追求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保障先履行一方免受损害而设立不安抗辩权,同时也为另一方当事人利益考虑,要求主张不安抗辩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收到通知后,负有一定的反证责任以对抗并消灭不安抗辩权,使原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同时,先履行方也可在诉讼中借助法院的调查权限进一步补强证据。

  律师补充: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些情形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证据,不能仅凭主观猜测。

  需特别提醒的是,不安抗辩权是暂时性的抗辩权,其效力仅限于中止履行,而非终止或解除合同。若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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