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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有哪些

时间:2024-07-03 05:30:05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网友咨询:

  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有哪些?

  律师解答: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律师补充: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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