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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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27 10:30:21
简要释典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可分为约定解除(第562条)和法定解除(第563条),还有情势变更(第533条)解除。在实践中,一方因对方过错想要终止合作时,应向过错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函》,函件到达对方时,双方合同即可终止。
引案说典
甲学校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一份,约定由甲学校提供场所,乙公司支付场地使用费。甲学校履行协议,乙公司却在催告后迟迟不履行相应义务。甲学校向乙公司送达《关于解除合作办学协议通知函》。
法院判决:乙公司单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甲学校作为守约方,取得法定的解除权,因此由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典”题
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562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565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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