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23-11-17 10:30:12
茂名市患脑梗死、高血压3级的77岁男子黄某1起诉自己33岁的养女黄某2,要求其支付过去17年的10万元赡养费和未来的赡养费、医疗费等。黄某2则申辩称,之所以此前未支付赡养费,是因为其养父、原告黄某1曾在自己16岁时收取了36000元彩礼将其嫁人。在她看来,当黄某1“卖女求财”时,事实收养关系就已经宣告解除。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彩礼问题和收养关系的解除上。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都没有提供相关依据或进行举证,因此法院没有认定被告辩称的彩礼事实。法院只审理查明了黄某2于16岁时按照农村习俗结婚后离开养父黄某1家庭。最终,法院判决黄某2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凭正式医疗发票负担养父黄某1的医疗费。
按照目前的司法惯例,哪怕父母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子女都需要赡养父母。在本案中,更何况是养父抚养当事人到16周岁。在当事人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但嫁人后,父母对子女抚养的履行义务便有别于抚养未成年。所以,法院也不会据此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
“既然养父对当事人进行了抚养,那么,当事人对养父便具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而免除,也不会因子女出嫁而免除,所以,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判决当事人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并无什么不当。
这起赡养费纠纷案件提醒我们,在处理收养关系和彩礼问题时需要谨慎和审慎。一方面要尊重传统文化习俗和家庭关系,另一方面也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维护社会公正。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