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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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10:30:04
2017年,被执行人王某以60余万元的价格从案外人张某处购买了案涉房产,王某的父亲支付给张某购房款32万元。2019年王某与李某结婚。2020年,王某的父亲又付给张某购房款13万元。同年,王某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案涉房产登记的权利人是王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在一次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该房时,王某的妻子李某提出执行异议,称案涉房屋系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确认对执行标的房屋享有50%共有份额。那么案涉房屋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呢?
本案中,王某在婚前购买楼房并支付一定房款,同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应认定案涉房屋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虽然在婚后才取得了案涉房产的物权,但婚后办理不动产权证是婚前购房的后续必然行为,不能改变王某在婚前已取得房产的事实,也不能单纯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时间作为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因此,法院对李某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房产承载着夫妻对家庭幸福美满的期望,房产归属也一直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关注的重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后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意思是说哪怕你的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依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看到这一点有些人就产生了疑惑,如果我在婚前买房婚后办理房产证,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如果是在婚前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因订立购房合同而取得了该购房合同的债权,办理房产证后由债权转化为物权,财产形态的转化不影响财产的属性。例如,一方在结婚后,卖掉婚前的房屋,然后重新购置了房屋,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婚后购买的房屋,但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以结婚居住为目的,婚前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也均有出资,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论是否有按揭,实务中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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