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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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5-04 05:30:11
法言俗语
谈起继承,大家肯定不会陌生,人有生老病死,就会有继承存在。所谓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按照法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或者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当具备一定的法律事实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自继承开始,继承人 可以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且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继承权的丧失,或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包括:(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4)遗 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
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举例而言,小张生前立下遗嘱,自己所有的房产和存款在自己死后由大女儿继承。那么, 继承开始后,小张所有的遗产均由大女儿继承,即便小张还有其他继承人, 也无权分得遗产。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照法律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以案释法
被继承人江某1于2018年8月17日意外死亡,遗留下位于贵池区齐山大道与滨湖路交汇处翠微南苑二期A区× ×幢× ×室房产,江某1的家庭结构状况是妻子唐某、儿子江某2、母亲方某,妻子唐某在江某1去世前已怀孕。原告唐某主张上述房产系江某1与唐某夫妻共同财产,唐某、江某2及胎儿应分的江某1遗产的四分之三,方某对此不予认可,其认为,上述房产是江某1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屋的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均是江某1的父母支付,且房屋登记在江某1名下,是其父母对江某1的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被继承人江某1去世时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继承开始后,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当先将他人财产析出。原告唐某与被继承人江某1系夫妻关系,江某1去世后应先将共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唐某所有。其余一半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涉案房产是在唐某、江某1婚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且双方并无明确约定,即便房产权证上载明由江某1个人所有,但依照《婚姻法》第17条②规定,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方某 主张该房产是由江某1父母购置并且支付首付款和按揭款的,乃是对江某1的赠予,是江某1的个人财产,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对方某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因此本案处置遗产即为涉案房产的二分之一。原告江某乙、唐某、被告方某均系被继承人江某1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同时唐某怀有被继承人江某1的遗腹子,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权益,应当为胎儿保留其继承份额。故依法判决对于涉案房产,江某2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额,唐某享有5/8的份额,方某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额,余下八分之一的份额为唐某腹中胎儿保留。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如果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已经继承的遗产中扣回。这是针对未出生的胎儿,确实需要相关法律也保障他们的权益。在胎儿出生后,保留份额分为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这时保留的份额由该婴儿所有,一般由其母亲代为保管。这是因为胎儿虽然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具备民事行为主体资格,然而却是生命孕育阶段,为其预留份额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价值;
第二,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便死亡的,这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仍为该婴儿所有,由婴儿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第三,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即出生时就已经死亡的,这时的胎儿不享有继承权,原先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江某1的继承人进行分割。
在本案例中,对于江某1留下的财产,因为属于夫妻共有,应当由妻子唐某先分得一半,剩下的一半再分成四份,唐某、大儿子江某2、母亲方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各得一份,同时为胎儿保留一份,待胎儿出生后根据上述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唐某、江某2诉方某法定继承纠纷案,详见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 皖1702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
② 《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废止,该条文变更为《民法典》第1062条。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机制的日臻完善,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劳动积累的私有财产也日渐增多,相信人们对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包括死后财产如何处置的法律需求也是日渐强烈。尤其是在遗产处理问题上,从小的方面讲,关系家庭的和睦与否;从大的方面看,也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相关。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 础,如果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出了问题,那么必然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消极影响。一方面,被继承人应转变观念,尽量在生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避免身后继承人范围查明难、被继承财产查明难以及继承人之间因继承产生纠 纷问题的出现。另一方面,在继承发生后,继承人之间要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妥善处理继承问题,避免影响亲情。此外,为了在继承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我们要了解以下继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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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特征。第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强调的是自然人享有。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存在继承的情况。第二,继承权应依法享有,具体可分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 对应为法定继承权与遗嘱继承权。法定继承权是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它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才享有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是遗嘱继承中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只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才享有遗嘱继承权,未在遗嘱中被指定为继承人的人尽管可能 享有法定继承权却不能享有遗嘱继承权。第三,继承权的标的是合法的私有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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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立法对于继承权确立了以下原则:(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第一,限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部由其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第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2)继承权平等原则。第一,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第三,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依《民法典》继承编规定, 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第四,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按照 《民法典》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第五,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民法典》继承编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3)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第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第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第三,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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