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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现登记错误,没收结婚证行不行?

时间:2020-05-13 10:30:07

  审理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2018)辽1081行初85号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裁判日期: 2018年11月01日

  原告于某某。

  原告邹某。

  被告辽阳市太子河区民政局。

  原告于某某、邹某诉称,2017年2月17日,二原告递交个人材料到被告婚姻登记站办理登记结婚,被告婚姻登记站向二人颁发结婚证。2018年5月23日,被告的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二原告,表述二原告存在二次婚姻登记问题。当日二原告到被告单位后,被告未说明合理理由并当场没收二原告的婚姻登记证。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并向被告递交返还申请,要求返还婚姻登记证并对错误信息进行纠错时,被告予以拒绝。从原告递交返还申请至今,被告始终未书面答复。原告认为,被告作出2005年11月24日婚姻登记行为不是对原告真实主体的登记行为,本可以依职权予以纠错或撤销,没收结婚登记证属于违法行为。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5年10月8日在《关于婚姻登记行政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该答复明确:婚姻登记机关须审查并核实婚姻登记人员的真实身份。所以,被告已对原告作出婚姻登记行为系事实存在,将原告的婚姻登记证没收至今即被告行政行为的延续,其应对已违规的行政行为进行纠错或撤销,没收、不返还结婚证的行为系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已严重影响到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一、判决被告没收二原告2017年2月17日婚姻登记证的行为违法;二、判令被告返还二原告的婚姻登记证;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辽阳市太子河区民政局辩称,一、二原告所述不是事实,二原告以欺骗的手段进行婚姻登记,骗取两本不同的结婚证,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2005年11月24日,二原告明知自己不符合结婚登记的相关规定,仍持涂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来到答辩人处进行婚姻登记,骗取了结婚证,并于2007年9月27日生下一女。2017年2月17日,二原告在已经持有结婚证,并且该婚姻并未撤销或宣告无效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未婚,又以欺骗的手段进行了婚姻登记,骗取了第二本结婚证。二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具有过错,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二、答辩人收回二原告2017年2月17日骗取的结婚证具有正当性、合法性。2018年5月答辩人在对婚姻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了二原告的违法行为。为了防止二原告持有两本不同的结婚证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以及纠正登记错误,答辩人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15年民政部颁发)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收回了二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骗取的结婚证。答辩人的这一行为属于纠错行为,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无论是《婚姻法》还是《婚姻登记条例》都没有排除婚姻登记机关及其主管机关对婚姻登记错误的纠错权利,所以答辩人的这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综上,答辩人行为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原告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4日,原告于某某持沈字×××××××号士官证,原告邹某持身份证号码为×××××××××××××××、住址为辽宁省盖州市某村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申请结婚报告表,向辽阳市太子河区婚姻登记站申请结婚登记,填写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被告辽阳市太子河区民政局为二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

  2017年2月17日,于某某持号码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邹某持号码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辽阳市太子河区民政局为二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2018年5月23日,被告将二原告的结婚证收回。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辽阳市太子河区民政局具有核发结婚登记证书的法定职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一条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但并未规定被告有没收二原告结婚证的职权。故原告请要求确认被告没收二原告2017年2月17日婚姻登记证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二原告存在两次婚姻登记,是不争的事实。故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返还二原告的婚姻登记证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但本案被告既然已发现二原告存在两次婚姻登记,并已认定原告邹某于2005年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明、户口本,且被告自认其可以自行纠错。被告应启动纠错程序,对二原告的两次婚姻登记作出处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辽阳市太子河区民政局没收二原告2017年2月17日婚姻登记证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于某某、邹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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