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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否作出特别约定以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适用

时间:2025-05-05 12:01:15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属于服务合同,其标的是为了处理委托事务,该事务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委托合同最大的特征在于,委托关系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为基础。

  网友咨询:

  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否作出特别约定以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适用?

  律师解答: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时终止。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排除任意解除权约定的效力存在不同裁判观点。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当中,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当事人通过合同限制任意解除权,出于尊重意思自治应当认为这种限制原则上有效,除非这种限制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出现了不得不解除合同的情形。另有观点认为,法定权利具有强制性,不能够通过当事人约定而排除,当事人的约定应为无效。

  律师补充: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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