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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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30 05:30:15
法律知识要点:租赁期间,承租人能否提前收回房屋?笔者认为,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分析,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在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是不能提前收回房屋的,否则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租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的,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有哪些正当理由,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房屋呢?对此,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总结,如果出现下面几种事由的,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房屋:
一、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的。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这也是法定的解除事由。
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出租人的异议期是六个月,过期再解除属于违约。
三、承租人未按房屋的性质使用房屋,并造成租赁物损失的。这个是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按约定用途或租赁物性质使用房屋,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如果承租人未遵守约定用途或未按租赁物性质使用房屋,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的。根据《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如果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的,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原状,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五、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不定期租赁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这种情况大都发生在前期为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后面到期后,未在签订租赁合同,双方仍按原来的合同履行,这时转化为无固定期合同。
六、承租人未支付或未按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支付或未按时支付租金的,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如果承租人仍未支付的,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七、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出租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任何的解除事由,只要约定的条件成就的,出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房地产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3月19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将某地房产32栋4、5号商铺租赁给被告,租期5年(2015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在租赁期间,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租金,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的租金为5480元/月,2017年4、5月的租金为5978元/月。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给付租金。
原告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19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被告将承租的商铺腾空退还原告;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拖欠的租金77716元(暂算至2017年5月,此后发生的租金判决计算至腾退商铺之日止);三、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30000元。
被告陈某玲答辩称: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在协议履行期间,被告未依约交纳租金,构成违约,并达到了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单方请求解除协议。
因此,对原告要求解除《商铺租赁协议》并将承租的商铺腾空退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从2016年4月开始拖欠原告商铺的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即支付所欠原告的租金,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拖欠的租金77716元(2017年5月以后至腾退商铺之日止的租金按双方协议约定计算),既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又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证金的问题,原、被告双方约定“如果乙方拖欠甲方月租金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此保证金约定具有担保性质,同时也是针对被告迟延给付租金这个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请求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判决:解除原告房地产公司与被告陈某玲于2015年3月19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被告陈某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某地房产32栋4号、5号商铺腾空退还给原告;被告陈某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房地产公司支付租金77716元(2017年6月1日至某地房产32栋4号、5号商铺腾空退还给原告之日止的租金按双方协议的约定另行计算);被告陈某玲向原告房地产公司交纳的保证金30000元不予返还。
案例评析
该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支付或未按时支付租金的,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如果承租人仍未支付的,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陈某玲从2016年4月开始拖欠原告商铺的租金至2017年5月长达13个月,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给付租金,因此原告房地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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