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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迁户“走捷径”,钱财落空“谁买单”

时间:2020-07-24 10:30:19

  本来想花钱“走捷径”获得天津户口,谁料钱也交了,户口却没有通过中介办理下来,那么是否应该退还办理落户所支付的费用?近日,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温某为了将户籍迁入天津,2016年8月与被告姚某签订了《积分落户代办委托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温某先后向被告姚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64260元。后因被告姚某未办理成落户,原告温某于2018年5月依据天津市海河英才引进政策,自行办理了天津市户口,并据此要求确认与被告姚某签订的《积分落户代办委托协议》无效,同时要求被告姚某返还资金64260元。但被告姚某仅同意退还1万元,为此,原告温某诉至法院。

  被告姚某辩称,本案主体不适格,原告与被告并未建立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姚某认为自己是以中间人的身份与原告温某签订的委托协议,原告温某给付的钱都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第三方天津市金恒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汪某手里,用于给原告温某办理社保缴存、单位挂靠及技能证,共计花费54260元,自己只留了1万元中介费,所以只同意返还这1万元。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温某为将其户籍迁入天津市而与被告姚某签订了《积分落户代办委托协议》,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涉及办理职称和紧缺职业从业资格证以及交纳社保的多个事项,是为规避国家户籍政策签订的委托协议,属于法律规定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系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原告温某支付的费用64260元,除被告姚某为原告温某办理落户转移支付给案外人天津市金恒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外,被告姚某还剩余取得1万元费用应予以返还。同时,原告温某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即已支付第三方用于办理积分落户相关事宜的54260元,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该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遂判决:原告温某与被告姚某签订的《积分落户代办委托协议无效》;被告姚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温某1万元。

  法官说法

  提醒大家,现在很多人想要“走捷径”办事情,其中不乏花钱买户口、花钱找工作、花钱办学籍……但是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部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亦必须是法律准许的行为范围,超出这一范围并非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合同无效情形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积分落户代办委托协议》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合同无效,而原告姚某已支付第三方用于办理积分落户相关事宜的54260元,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该诉求不应得到支持。如果肯定了原告温某损失钱的事实,并判决返还,无形中就助长了这种不良行为的泛滥,将会有更多的人上当受骗。因此,作为社会公民要明确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坚持依法维权与依法办事相结合,绝不能图一时之需而落得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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