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员工社保未缴纳,工伤赔偿谁承担?

时间:2022-04-12 10:30:23

  近日,花山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张某进入被告马鞍山市某公司从事木工岗位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被告未给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9年12月27日,原告在工作岗位受伤,导致右眼失明,去往多家医院治疗,后被鉴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七级。原告受伤后,被告没有给原告发放过任何工资待遇,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工伤认定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因工负伤劳动鉴定结论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未给原告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原告工伤待遇费用。关于停工留薪期,参照《安徽省停工留薪期目录》,原告的损伤符合“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有异物S05.6”目录规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法条链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安徽省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安徽省社保基金征缴中心《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皖工生[2015]5号)第二十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的,难以计算本人工资的,可以采用工伤发生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其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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