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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单中约定保险零时生效的条款有效吗

时间:2024-04-22 10:30:11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网友咨询:

  交强险保单中约定保险零时生效的条款有效吗?

  律师解答:

  “零时起保”的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未能向投保人做过特别说明,该格式条款无效,不应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机动车属于存在较高风险的交通工具,故法律规定必须购买交强险。购买交强险不仅是对被保险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机动车运行期间周围空间内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即使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零时起保”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零时起保”条款也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商业三者险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自愿订立的合同,遵循的是公平自愿原则,不具有强制性。商业三者险约定的零时起保条款属于有效条款,若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已就“零时起保”条款,对一般情况下的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知悉并接受该条款的,则该条款应成为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补充: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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